国务院组织法,施行40多年来首次修订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国务院组织法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据了解,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通过现行宪法的同时,通过了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明确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40多年来,国务院组织法一直没有修改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机构职能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新时代国务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制度保障,是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此次修改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贯穿修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依宪立法,严格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定,处理好国务院组织法与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
修订草案共18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立法目的和国务院的性质地位、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完善国务院组成人员相关规定、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增加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等。
据《人民日报》10月21日报道,宪法对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等作了具体规定,现行国务院组织法未作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宪法有关规定,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根据宪法对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的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关于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总结40多年来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制度规范,作进一步完善。对此,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现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了国务委员职责,修订草案相应增加了副总理职责,统一规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负责人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国务院工作特点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及讨论决定事项等未作具体规定。结合《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实践做法,修订草案增加四项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修订草案还增加相应规定,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