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把车位卖给非小区业主合理吗?同安法院判决:无效

特区新闻广场 2023-09-25 21:57:19

2023-09-25 21:57:19

大家买房时一般会考虑买个车位,但有人买车位时却发现开发商将大量车位“打包”出售了,购买方还不是本小区的业主,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车位买卖的合同纠纷,一起来看法官的说法。

2021年,许先生购买了同安某小区的二手房,为了找到合适的配套车位,许先生多方打听小区的车位信息,最终相中了位于电梯口拟出售的一个车位。在沟通过程中,许先生却发现小区的开发商早在2017年就将包括该车位在内的10个小区车位出售给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并未购买案涉小区的房产,他购买车位的目的是投资。为此,许先生认为开发商擅自将小区车位对外出售给非业主身份的第三人,其行为与《民法典》关于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规定精神相悖,侵害了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于是,许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开发商与张先生签订的关于购买相关车位的合同无效。

同安法院汀溪法庭法官 林荣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区的车位车库是否首先满足了业主的需求。案件的原告许先生他是提出来 他作为业主尚未购买小区的车位,小区开发商并未满足他停车位的需求。

开发商则辩称,小区的车位和住宅配比大于1,目前仍有富余车位在出售。而且许先生没有向开发商提出过购买车位的需求,所以开发商不存在拒绝或者无法满足许先生车位需求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当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在保证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才能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使用。为了保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任何时候都不能将小区的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小区车位与住宅配比大于1,作为业主,许先生的停车需求并未得到满足,因此有权主张开发商与张先生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无效。

同安法院汀溪法庭法官 林荣堂:张先生他本身并非小区业主,(车位)购买数量远超张先生合理使用的需要,明显侵害了小区业主出租以及购买车位用于停车的权益,所以开发商出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法官提醒,开发商应满足小区业主按照配置比例提出的购买或者承租要求。只有在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如车位、车库有空余,为缓解停车难的社会问题,这时候才允许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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