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如何惩戒?厦门规范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日前,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科研诚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提升科技业务事项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 “处理措施”“处理程序”“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等内容。并明确规定,我市科研诚信管理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自律监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近年来,我市科技系统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本周起,市科技局还将组织各高校、科研院所集中开展科研诚信宣传。
科研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弄虚作假等。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4种处理情形,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应共享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科技部的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办法》明确了处理措施的种类,9种措施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合并施行,同时明确了处理的从轻从重情形;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是否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是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等,作为判定取消申报资格期限的依据。
对于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市科技局将按科技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此外,规范了市科技局对于失信处理对象的认定程序,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和复核。
《办法》还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职责,并要求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审核制;实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机制;建立了科研信用信息修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