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平方米的公摊“白租了”? 企业反被“二房东”告上法庭
一家卫浴公司向“二房东”租厂房,但没过几年竟然发现,其中上千平方米的公摊自己根本没租下来,不仅如此,“二房东”竟然还把自己告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来看同安法院怎么判。
2019年10月,一家卫浴公司在同安某工业园里,向一家厂房租赁公司租了两栋厂房,合同面积包含了5000多平方米的厂房和1000多平方米的公摊,共计6000多平方米。但去年,园区里开始新建厂房,占用了许多公摊面积内的空地,影响了卫浴公司的经营,多方沟通后他们才发现,当时和他们签订租赁合同的“二房东”——厂房租赁公司,实际上并没有转租公摊面积的权利,也就是说,这1000多平方米的公摊,卫浴公司并没有真正租下来。
同安法院汀溪法庭副庭长 杨郁:A(厂房租赁)公司反复强调,除厂房以外的室外面积,B(卫浴)公司可以能用尽用,但是他始终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单位同意A(厂房租赁)公司转租所谓的厂房以外的室外面积。
因为新厂房已经建起来了,卫浴公司的经营面积受到限制,无奈只能提前退租,但厂房租赁公司却认为是他们单方解除合同、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卫浴公司很快提起反诉,要求厂房租赁公司退还押金21万多元。
同安法院汀溪法庭副庭长 杨郁:经过审判,我们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家公司到底是谁违约了,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厂房租赁公司将1000多平方米的室外面积及附属设施视为公摊面积纳入转租面积,既未经业主事前同意,也未经其事后追认,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即使该部分面积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的主体也应当是作为所有权人的业主。
同安法院汀溪法庭副庭长 杨郁:这就意味着A(厂房租赁)公司向B(卫浴)公司交付的租赁标的物面积是缩水的,构成了违约,最后本院判决A(厂房租赁)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不予支持,B(卫浴)公司要求A(厂房租赁)公司来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保证金,反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予以支持。
最终,同安法院依法判决,厂房租赁公司应返还租赁押金21万多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租赁厂房的面积往往较大,租金也较高,因此,不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应留心合同的内容,注意核实房屋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同安法院汀溪法庭副庭长 杨郁:承租人应当核实出租人是业主还是二房东,如果出租人是二房东的话,应当核实他是否具有转租权以及他有权处分的面积是多少,如果没有权属证书,也没有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话,租赁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