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最终解释权”不应该违背公平原则

厦视直播室 2023-06-19 21:03:49

2023-06-19 21:03:49

“最终解释权”频现 “霸王条款”如何终结?

每年的“618”对电商平台而言都是一次挑战,而刚刚落幕的今年的“618”被称为“史上最卷”,各平台都在以低价刺激消费,促进更多交易。不仅如此,近期各类商家的各种宣传推广也令人眼花缭乱。比如有商家称“报舞蹈班送照相机”,有的商家甚至打出“买名酒送高品质汽车”等看起来颇具诱惑力的广告。在不少商家发布的广告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的说法频繁出现。不少消费者反映,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很多商家动辄声称自己有“最终解释权”。

司空见惯的不公平条款

此前她在一家自助餐厅吃饭,在网上购买了该店107.9元的团购券。结账时,商家却表示,当天无法使用团购券,全天价格统一为每位128元,并强调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罗女士无奈支付了差价。

前段时间无锡发布了“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最终解释权。去年6月,宜兴市某加油站在举办“微信集赞”活动期间,私自变更兑奖时间,并添加附加条件,影响消费者正常兑奖。当事人在活动宣传页面中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的格式条款。最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广东省中山市消委会近日公布的2022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也涉及最终解释权。

天眼查统计的公开信息显示,近5年来,全国各地因商家在经营行为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相关说明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近300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10年涉及“最终解释权”的民事合同类纠纷一审判决案件超过3700起。相关消费纠纷涉及的行业很多,包括汽车用品销售、美容美发、食品餐饮、酒店、电商等。

法律明文禁止 可行政追责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多次表示,“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为不公平格式条款。我国现行的多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也已对商家在格式条款中附加“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有所限制。比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不得作出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广东省中山市消委会投诉与法律事务室主任 郑耀忠 (商家)设定了一些(消费)条件,只要这些条件构成单方面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又或者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自己的责任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民事上来讲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同时也构成合同违法的行为,这是可以在行政上追责的。

“最终解释权”频现 “霸王条款”如何终结?:遇到“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

长期以来,因“最终解释权”相关条款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为何明文禁止,但涉及“最终解释权”的消费纠纷仍然多发?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又该如何应对?我们接着来看。

为何最终解释权这一“霸王条款”在商业活动中屡禁不止?专家介绍,除了部分不法商家试图运用“最终解释权”条款恶意牟利外,不少商家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格式条款中添加“最终解释权”是行业惯例、理所应当。此外,部分消费者虽然吃了亏,但认为跟企业仲裁、打官司成本太高,最终选择息事宁人也让一些商家有恃无恐。多位法律界专家还表示,当前线上线下的商业活动频繁,商业信息发布渠道分散,执法力量难以广泛覆盖。执法部门获取的违法线索,更多来源于对市场主体的执法巡查和消费者投诉,打击治理的深度和广度有限。

上海、浙江、河北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都曾公开表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之类的表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

业内专家表示,根治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行为,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商家和消费者的法治教育,另一方面要让商家不敢用、不能用“霸王条款”,让消费者在遭遇权益侵害时有“说不”的底气和能力。建议,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商家聚合平台应当落实平台责任,系统清理平台上各类涉及“最终解释权”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此外,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增强留痕意识。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先与商家协商要求删除该条款。

广东省中山市消委会投诉与法律事务室主任 郑耀忠:消费的一些基本凭证,包括付款,票据的一些凭证,我们一定要保留下来。对方的一些宣传、广告,一些约定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承诺的事情,我们尽量要清晰,要将这部分证据通过截屏等方式保留下来,即使出现纠纷,也好维权。

新闻观察:“最终解释权”不应该违背公平原则

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的问题,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探讨了,这种条款为何还会频繁出现?在现实生活中,要如何回击此类“霸王条款”?对此,你有怎么样的观察。

“最终解释权”不应该违背公平原则

首先,这个最终解释权的问题不是一个新的话题,我们在以前的节目中就讨论过类似的问题。实际上,法律也早有规定,最终解释权并不应该违背市场公平原则,不能成为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利刃。但在实际应用中,往往落实起来很难。这究竟是为什么?我觉得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是市场交易对手方的强弱。在企业面前,独立的消费个体肯定是弱势的,我们不可能有律师团队去写一个交易合同,也没有能力逐一去筛选格式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所以当面对一些纠纷的时候,消费者肯定面临相对的弱势,也就是对合同解读的弱势。第二个就是体量差异和违规成本,刚刚经历的618,是商家每年走量的重要周期,在这种时候,商家往往是大量接单,也为了冲量做一些促销活动,包括返利、积分等等,在大规模的交易中,有部分客单出现了交易纠纷的时候,商家往往会考虑这只是大体量当中的小个体,对客户的重视程度十分有限,而利用最终解释权来侵害个体消费者利益的时候,他觉得违规所带来的损害并不大,甚至觉得大不了我不要你这一个客户,违约成本不高,又在大交易量利润水涨船高的情况下,他利用最终解释权做文章的做法也就出现了。

诚信市场体现综合文明

我个人觉得当下最终解释权问题比较突出的有几个方面,比较突出的是会员积分返利奖励机制和特殊促销方案的优惠落实。这两天有个刷屏的视频,是知名演员胡兵在他的自媒体爆料说东航把他的50万积分全部清零,并且依据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拒绝返还,具体这个纠纷的内容我们无法代替法律界人士做出判断,但我个人对这种会员积分奖励机制的“店大欺客”也深有体会。比如我自己曾经参加过希尔顿酒店的忠诚奖励计划,也累积了近10万的积分,可有一天我打开这个酒店软件想尝试去使用这些积分的时候却发现这些积分在没有给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被清零了,我尝试和希尔顿酒店集团的工作人员做沟通,并且把相关的法律条款截下来转发给他,可对方毫不理会,甚至直接把他们自己做的格式条款回复给我,充分阐释了什么叫“店大欺客”,最终解释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表现。但我有什么办法吗?单一个体的维权成本过高,我没有办法在这个时候为了一点积分去和拥有律师团的酒店集团去诉讼,所以只能无奈接受。我觉得这就是当下最终解释权问题迟迟无法破解的真实表现。其实一个诚信的市场反映出来的是社会的综合文明,我们国家从古至今推崇的市场原则一直都是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当企业足够重视每一个顾客的时候,这家企业的口碑自然会得到最大化的累积,也是生意兴隆的长远之道。市场交易双方互信互利,这才是社会综合文明水平更上层楼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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