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帮你问:未成年人被商场广告牌绊倒受伤 商场需要赔偿吗?

厦视直播室 2023-06-13 20:40:21

2023-06-13 20:40:21

市民陈女士在我们栏目的平台上留言,说最近带小朋友去某商场参加嘉年华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小朋友不慎被商场设置的广告牌绊倒摔伤,到医院缝针处理。陈女士认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没有在广告牌周围放置“注意安全”等警示标识,对小朋友的受伤负有责任,要求商场赔偿。商场则认为它们设置的广告牌不存在安全隐患,是陈女士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小朋友意外摔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那么陈女士的主张有法律支持吗?来听听律师的回答。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鹭豫:对于陈女士咨询的问题,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解答。一方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分析陈女士的情况,我认为,如果商场经营管理者设置的广告牌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广告牌的棱角过于锋利、或广告牌设置在狭小、易滑的空间内,又没有设置警示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未成年人因此绊倒受伤,那么商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赔偿。反之,如果商场经营管理者能够证明其设置的广告牌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在未成年人受伤后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的话,就可以认定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陈女士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如商场、宾馆、游乐场等,更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看护,降低未成年人意外受伤的风险。所以如果陈女士确实未尽到家长监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的,陈女士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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