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发布!一大波演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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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过一种文艺的生活
厦门就是你的目的地
为了让演出市场更加繁荣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
联合发布
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
一起抢先了解吧
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演出市场活力,促进我市营业性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拉动休闲文化消费,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鼓励演出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鼓励演出举办单位通过降低票价等形式吸引观众,做大演出规模。
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根据演出规模和演出效益依法依规给予适当财政奖励。
第四条
对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根据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
(二)在本市500座以上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按以下两种类型之一奖励:
1.同一审批件10场以下的非驻场演出: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8万元的,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1万元;单场票房收入8万元-12万元的,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1.5万元;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以上的,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2万元。
2.同一审批件10场以上的驻场演出:每年演出经营活动在365场次以上,实行级差奖励:票房收入在1000万元-4000万元的,按收入的0.7%奖励;票房收入在4000万元-8000万元的,按收入的0.75%奖励;票房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0.8%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三)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第五条
加大演出市场宣传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本市演出宣传手册及厦门市演艺信息宣传平台,推动厦门演出市场发展。
第六条
提倡尊重艺术、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树立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观,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赠票。
第七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厦门市演艺协会应加强市场引导、品牌宣传、行业自律、协调沟通,推动营业性演出市场规范有序繁荣发展。
第八条
演出经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奖励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申报材料送厦门市演艺协会,协会汇总后报送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营业性演出活动批文、营业性演出在本市的完税凭证、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营业性演出票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的,应当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厦门市演艺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守法经营作为奖励的前置条件,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演出经营单位不得享受相关资金奖励:
(一)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兑付奖励政策当年度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第十条
对有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相关记录纳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推送至“信用厦门”实施联合惩戒。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年11月1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可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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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版解读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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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演出市场受大型临时组台性演出活动暂停审批及中、小型演出经营活动观演人数限流影响,演出市场规模、场次有所减少;我市可容纳5万人以上同时观演演出场馆已经建成,近期将正式投入使用;演出经营单位举办演出活动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修订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鼓励演出经营单位做大做强,产生集聚规模效应,引进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演出经营项目,推动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演出市场对于餐饮、住宿、交通、旅游、零售、娱乐等行业的辐射与带动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的、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助力厦门打造“文化中心、艺术之城、音乐之岛”。
三、政策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场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
四、政策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符合《实施办法》条件的均可申报繁荣演出市场资金。
五、政策主要调整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共十二条,针对当前演出市场及原有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主要从规范表述、文艺表演形式、资金奖励对象、票房收入计算方法、奖励对象资格审查、申报时间等方面加以调整。
在规范表述方面,将“商业演出”修改为“营业性演出”,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和旅游部、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文件表述一致;将在本市500座以上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门类,修改为“同一审批件10场以下的非驻场演出”及“同一审批件10场以上的驻场演出”。
在文艺表演形式方面,修改原有政策对于“演唱会、音乐会”的要求,无论何种文艺表演形式,只要符合营业性演出构成要件,均给予同等奖励待遇。
在资金奖励对象方面,将奖补对象统一调整为演出经营单位。
在驻场演出主营收入的计算口径方面,由“票房收入+景区门票收入”调整为“票房收入”。
在资金申报对象资格审查方面,细化守法经营前置条件,新增两类不得享受资金奖励的违法违规情形,分别为“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及“兑付奖励政策当年度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在资金申报时间方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申报资金有关材料,调整为“每年第一季度”报送。
《实施办法》对奖励基数及比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尊重艺术及艺术家、加强演出资讯宣传、信息公开等做了保留。
六、资金奖励标准是什么?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根据以下予以奖励:
(一)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
(二)在本市500座以上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按以下两种类型之一奖励:
1.同一审批件10场以下的非驻场演出: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8万元的,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1万元;单场票房收入8万元-12万元的,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1.5万元;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以上的,给予演出举办单位资金奖励2万元。
2.同一审批件10场以上的驻场演出:每年演出经营活动在365场次以上,实行级差奖励:票房收入在1000万元-4000万元的,按收入的0.7%奖励;票房收入在4000万元-8000万元的,按收入的0.75%奖励;票房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0.8%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七、对资金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有什么要求?
资金申报单位以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守法经营作为奖励的前置条件。
八、政策如何组织实施?
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并兑付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
九、政策年限截止什么时间?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有效期三年。
十、政策咨询的联系方式?
演出经营单位及社会公众如对厦门市繁荣演出市场政策有疑问,可致电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0592-537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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