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帮你问》:员工变相成立竞争公司、误导宣传,公司可否解约?

厦视直播室 2023-05-11 21:07:23

2023-05-11 21:07:23

观众欧阳女士给我们栏目留言,说自己公司的员工,私自设立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还联系了本公司的客户,声称“公司发展壮大,为更好地给客户提供服务,已变更地址和名称,原经营场所不再对外服务,欢迎新老客户到公司新场所接受各项优质服务”,企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抢走公司客户资源。幸好公司及时发现,目前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但欧阳女士仍想咨询律师,这种不忠诚的员工,公司能不能直接开除?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圣华:面对欧阳女士的疑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和分析。首先,用人单位对此情形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如果员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然而根据这些规定,似乎只有员工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利益损害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欧阳女士遇到的这种“员工有不轨行为但没有实际损害发生的情形”是否就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劳动合同就无法解除了呢?

面对这样的疑问,我们认为:该员工变相成立竞争公司、存在误导宣传等营私舞弊行为,本身主观恶性大,属于重大过错,有别于其他的过失性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此外,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和隶属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员工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劳动过程中,员工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忠实义务践行的基本体现,也是员工的基本立场。而员工变相成立竞争公司、误导宣传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所以我们认为,欧阳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形,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维护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降低内部人员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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