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9个月班,老板竟说我不是他员工?
没签订劳动合同
老板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
拒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怎么办?
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以承包名义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小丽到A公司上班,岗位为管家,主要负责KTV包厢清理、茶水等。上班期间,A公司未与小丽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也没有为小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小丽参与了A公司的打卡考勤。
2021年4月至12月,A公司共计通过银行向小丽转账9笔,交易类型均备注为“工资”。
于是,2021年12月,小丽离开了A公司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
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翔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小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小丽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安排,其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由A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报酬,二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A公司主张其与小丽之间系承包合同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确认小丽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小丽关于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诉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期间与小丽达成和解,同意确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并支付部分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等。
法官说法
在KTV等某些娱乐消费行业,因工作人员待遇与其业绩紧密相关,且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以“承包”或者“合作”名义用工,不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来判断。
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与小丽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支持了小丽的诉求。
但若A公司与小丽有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能证明双方系存在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则案件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谨慎,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了解协议约定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合作关系,以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存在维权困难。
(记者:杨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