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5月31日起施行
3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我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31日起施行。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全国首部该领域地方性法规,办法突出务实管用,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先行先试的具体规定。
为保障生态安全和人畜安全,办法对野生动物放生和作为宠物饲养行为进行规范,并设置了罚则。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放生野生动物不得危害人畜安全,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捕回,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办法明确三类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一是来源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二是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猛兽、有毒野生动物;三是存在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和致害救助,办法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根据当地实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招募志愿服务人员等方式建立捕、救队伍,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困难家庭应当组织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