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电梯或至少可处500元罚款
30日,《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记者了解到,二审草案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作出了修改或增加了相关规定,其中,对电动车消防安全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二审草案在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基础上,明确要求政府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二审草案还增加了对居民违反消防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充电。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二审草案也增加了物业对电动车管理的相关职责,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违反规定未制止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