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没毕业参加工作 能不能拿全额工资?

特区新闻广场 2023-03-20 21:56:18

2023-03-20 21:56:18

开春后,不少大学生开始找工作了,但是大四学生小王却遇到了麻烦,公司不承认与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小王是勤工俭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1月,大四学生小王了解到厦门某传媒文化公司正在招聘,于是与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询问公司的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信息。

之后小王参与了公司的面试,并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上面写明聘用小王从事公司的新媒体运营工作,试用期3个月以及薪酬待遇等内容。2021年2月小王正式报到,不过同年7月她就申请离职了。小王说,因为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保,还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所以她不想干了。她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小王就向湖里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小王和公司的矛盾聚焦在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湖里法院法官 李艳斐:小王认为从她2月1日入职的时候,他们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他认为实际上小王在毕业之前,他们之间只是一个勤工俭学的关系,直到小王毕业的时候他们之间才建立了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确定小王是否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能单纯根据小王大学生的身份来判断,首先,应该看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湖里法院法官 李艳斐:小王实际上当时已经年满16周岁了,而且她作为一个大学生,她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她显然是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其次,小王在入职前,明确询问有关劳动合同、薪资待遇等信息,表明她的工作是以就业为目的。实际工作中,她提供的是满勤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也向小王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所以小王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勤工俭学有着本质的区别。

湖里法院法官 李艳斐:通常理解的勤工俭学,它是作为一种教学活动的延伸,是具有临时性、不定期性,还有短期性这样的特点,它的对价通常情况下,都是交通费、生活费这样一种补贴形式的发放,不像我们的工资,通常情况下都是按月有规律的发放,而且在人身关系的属性上面,劳动关系强调的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但是在勤工俭学的条件下,相对来说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关系。

另外,小王在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从这三个方面来说,均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劳动关系的界定。

湖里法院法官 李艳斐:用人单位他对于小王是一个在校大学生,还没有毕业,没有取得毕业证书,这个事项也是完全知情的,但他接受了(小王)的劳动服务,而且从始至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法庭倾向于认为他们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由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小王要求支付补偿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湖里法院据此判决,公司应向小王支付工资2242.53元、经济补偿金21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468元,并要求公司为小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法官也提醒,应届毕业生入职之前,不能轻信用人单位口头承诺,说好的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应该在书面的文件中写清楚。同时,大四学生是不能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而是应当签订学生、学校与用人单位的三方协议,遇到争议时,学生们可以根据协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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