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来的网约车发生事故 谁该赔偿?

特区新闻广场 2023-02-10 22:12:39

2023-02-10 22:12:39

很多网约车司机为了减少前期投入的成本,会选择租车来跑生意,网约车租赁运营的模式也很常见。但是,司机们有没有留意过,这些租来的车保险买齐了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赔偿?我们通过同安法院审结的一起纠纷,来了解一下。

被告杨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1年8月,他驾驶租赁的新能源网约车来到同安苏颂大道时,和前方同向行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上的税某、林某、徐某三人受伤,分别构成了九到十级不等的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税某等三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厦门某租赁公司、厦门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30余万元的损失。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租赁新能源网约车用于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主体,赔偿金额,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辩称其作为案涉新能源网约车的所有权人及出租方,对本次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其仅在交强险20万元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税某、林某、徐某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共约100万元。对于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顺序为,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驾驶员赔偿。而租赁车辆的所有人无过错无需赔偿。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5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50万元的损失由司机杨某承担。

法官提醒,本案中租赁公司只投保了保额20万元的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签订租赁协议后,租赁公司便将保险限额外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驾驶员。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网约车司机们在租车时应注多留意。

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 许金鑫:注意所租赁的车辆是否存在车辆险种缩水、保险保额缩水、风险提示缩水的情形,特别是有些租赁公司只购买交强险,未购买车损险,车上人员险或者只购买20万到30万甚至更低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使保额远不足以覆盖比较严重事故所需要面临的高额赔偿。

法官建议,租赁平台应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完善租赁合同条款,可以将车辆投保的险种、保额及事故责任承担等明确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可自行选择是否加投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保险。网约车平台监管部门可以建立保险准入制度,将投保条件作为准入条件,如将部分险种设为必买险种,设定最低保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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