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解除劳动合同 年终奖如何认定?
过年大家都期待着年终奖,但设计师黄先生却没有这份喜悦,因为在春节前,公司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由此认定他不再享有浮动绩效奖金,黄先生认为不合理,于是把公司告上法庭。
2020年4月,黄先生入职厦门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安装设计专业经理,双方约定税前基础年薪为固定年薪加绩效年薪。然而一年后,公司整合兼并,黄某的岗位被取消,调整岗位也没有达成一致。因此2021年12月,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以双方在春节前已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没有发放其48000元的绩效工资。于是,黄先生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
同安法院新民法庭法官 许书武:原告是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绩效工资48000元,被告是认为双方在录用合同上有约定,在春节前如果原告离职,绩效工资就不能发放了。
原告黄先生说,《录用通知书》明确约定,每月工资是2万元,包含基本工资16000元和绩效4000元,绩效在当年春节前统一发放。他在离职前已经完成了整年工作任务,且前三季度提交的考核表格均为通过,第四季度的表格公司却没有考核评分。因此,黄某认为,公司是为了达到不发放绩效工资的目的,恶意在春节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中,虽然约定浮动绩效年薪部分将根据当年度在岗时间、业绩情况综合评估,且不论何种原因,如在春节前离职,浮动绩效年薪不予兑现。但黄某并非因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致使其不能工作到春节前并参与考核,房地产开发公司仅以时间作为是否需要支付绩效工资的衡量标准,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
同安法院新民法庭法官 许书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最后判决已经有考核合格的前三季度的绩效工资是要发放的。
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相关规章制度时,应设置公平、合理的考核标准。内容上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要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并且需要经过与劳动者协商的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以确保相关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而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就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发放情况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同安法院新民法庭法官 许书武:要收集好证据,一定要有合同约定、要考核的结果、考核的证据,万一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话,也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像用人单位它有一些(条款)是避开自己的主要责任,这方面是不行的,法院判决也要根据公平合理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