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中央最新发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明确,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被审查人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事实材料应当由被审查人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表现的,留党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
中央政治局批准下列处分事项:
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行给予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开除党籍处分。
省级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省级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辞去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或者退休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一般按照其在职时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违纪问题发生在离开公职岗位后,且与所任原单位职务、职级等没有关联的,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所辖社区(村)党组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其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在职期间或者与在职期间的职务有密切关联的,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可以按照其退休前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给予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或者自主择业方式安置且未被停发退役金的退役军官中的党员党纪处分,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县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报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