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厦门市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日起,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等各项政策将统一执行省级规定。
外来员工参保缴费政策调整
纳入省级统筹后,厦门市外来员工参保缴费政策将有重大变化,由原先用人单位缴费,其个人不缴费的规定,调整为与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
外来员工失业人员按“外来工”身份参保,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那么,外来员工将如何选择缴费参保呢?
用人单位在为外来员工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时,通过选择外来员工参保身份,确定其是否缴纳失业保险费,即:
1.外来员工参保身份选择为外来工(参保流程不变),个人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外来员工如为外地农村户籍的,其本人不愿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以“农民合同制职工”身份参保,个人无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外来员工,由税务部门统一将其参保身份“外来工”的缴费政策调整为与本市职工一致,自2023年1月1日起其个人需缴纳失业保险费。已参保的外来员工,如本人为外地农村户籍的,可以选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其参保身份为“农民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变化
纳入省级统筹后,厦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均发生变化,具体为:
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将按省里规定执行,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
省统筹后,失业保险缴费的基数也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上限,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将按照省里统一规定逐步提高至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根据省人社厅文件,2023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