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频繁转账借款 分手后借款金额如何认定?

特区新闻广场 2022-12-24 22:07:00

2022-12-24 22:07:00

谈恋爱的时候甜甜蜜蜜,相互转账,一方还向另一方借了钱。可是分手后,这笔账该怎么算呢?湖里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起了解一下。

小周和小王是一对情侣,在两人交往期间,小王因资金周转问题,找女友小周借钱,并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上面写明除了要支付借款本息外,还会承担所有违约责任。此外,两人还常常相互转账,部分款项还备注有“我爱你”“生日快乐”等字样。2021年,两人分手后,小周便向湖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小周认为,她转账给前男友小王的所有支出都应认定为借款,因此要求前男友小王返还借款本金近14万元。

湖里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胡晓华:两个人分手以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这个案件双方对于存在借贷关系是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数额的认定

法庭上,被告小王认为,自己虽然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但他实际只收到了一笔3万6千元的借款,其余的资金往来是双方基于共同生活产生的支出以及爱意表达的赠予。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虽然提供了借条,但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她借了10万元给小王,小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0万元是双方结算后确定的,所以借条中体现的借款金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其次,双方在款项往来期间是情侣关系,同时阶段性共同居住,必然产生一些共同开支,部分款项从金额、备注内容来看与借款明显不符,因此也不应该以全部转账款项作为认定借款金额的依据。

湖里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胡晓华:原告有提供书面的借条作为证据,但是她主张的借款金额是13万9千多元,是高于借条所载明的金额10万元的,从转账的金额来看,部分转账金额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部分转账款项有明确备注,含有爱意的表达,这些不宜认定为借款

针对小王所主张的部分大额款项是为购买共同生活物品支出,法院认定,由于小王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对方有赠予的意思表示,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双方转账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款项为借款,相互抵扣后,小王还应偿还小周95400元。

湖里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胡晓华:如果双方确实有借贷关系,出借方要注意保存借贷的相关证据,比如签署书面的借条,在转账时备注款项是借款或者是转账完成后提醒对方查收借款,如果存在一方转账大额款项给另一方用于购买共同生活的必需物品的情况,那么收款方要注意保存购买物品的凭据,如果款项有明确具体的用途,比如用于投资项目等,建议双方形成书面的协议,以免之后产生纠纷

打开看厦门APP获得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