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帮你问:计划出游因故未能成行合同可以解除吗?
“江”您的“楠”事交给我们,主播帮你问!市民郭阿姨向我们栏目反映,上个月,她和爱人计划这个月出去旅游,并和旅行社签订了出游合同。谁知,在出发前2天,她的家人因意外离世。郭阿姨因为要料理后事,对旅行社表示无法成行,想要解除合同。谁知旅行社工作人员称,这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郭阿姨觉得,旅行社的这一说法像霸王条款。她想知道,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除,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婧:郭阿姨是可以和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但这种情形下解除合同还是需要支付一些必要的费用,无法要求旅行社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消费者均有权要求解除旅游合同,但同时旅行社也有权扣除必要的费用。这里所说的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并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乘坐飞机动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包含预订金在内的费用、酒店住宿包含预订金在内的费用、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等,如果旅游合同中对必要费用有特别约定的,也将视情况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当然,像郭阿姨这样在出行前遇到家里临时有事的意外情况,为尽量减少损失,除了解除旅游合同外,建议郭阿姨也可以考虑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和旅行社协商变更旅游合同,也就是协商将旅游合同的出行日期等作相应的调整,这种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没有产生其他费用,则实际上不会有损失了;二是将这份旅游合同转让给亲朋好友去履行。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所以,如果身边亲朋好友正好有计划外出旅行的话,郭阿姨可以将这份旅游合同转让给亲朋好友去履行,这样也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