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5桶过期油,凭啥被看成“恶意购买”?
超市公然出售过期食品,被抓现行后还振振有词——近日,山东济南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登上热搜,让人大跌眼镜。据媒体报道,此前,济南的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5桶某品牌花生油,回家后发现已经过期一个多月,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当地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定事实成立,对涉事超市作出了罚款处分。然而,当汪女士向超市索赔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面对汪女士提出的4500元(相当于货值十倍)赔偿要求,涉事超市辩称:他们已经受到过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更荒唐的是,涉事超市还声称,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商品过期才进行购买,属于“恶意购买”。最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涉事超市的诡辩“套路”,也因此成了彻头彻尾的笑话。
在这起事件中,涉事超市出售过期食用油,是双方均无异议、确凿无疑的事实。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与此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两条法律同时存在、并行不悖,说明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罚款是罚款、赔偿是赔偿,两者一码归一码,根本不是“有你没我”的关系。商家以“受到过处罚”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要么是胡搅蛮缠,要么是无知法盲。除此之外,商家指控消费者“恶意购买”的说辞,也令人倍感气愤。
不可否认,在消费市场上,确实存在一批“职业打假人”,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故意购买假货或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是,且不说在这起案件中,汪女士只买了五桶油,涉事超市根本无法证明对方的购买动机,就算对方真是“有备而来”,出售过期食品也依然是商家的责任。如果不是涉事超市上架销售过期一个多月的花生油,谁也没法“恶意购买”这些产品。
更何况,过期一个多月的食品仍未下架,已经很难解释为“无心之失”,十有八九是“恶意上架”。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不仅不能以端正的态度认识自身错误,反而试图倒打一耙,追问消费者的“动机”。唯有让法律对其施以当头棒喝,才能制止这类商家的嚣张姿态,使其有所醒悟和反思。
在这起案件中,商家的说辞既可气、又可笑。然而,我们却不能因其荒唐,忽视这种诡辩“套路”的负面影响。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颇有一些“较真”的精神,把官司打到了法庭上。然而,在同类事件中,面对商家的诡辩,不排除有消费者觉得事情不大、依法维权的成本太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决定“就这么算了”。
对此,社会各界还应大力宣传此类典型案例,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并提醒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即便涉案货值再小,最低也可向违法商家索取1000元赔偿。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在接获举报、介入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妨也顺便帮助提出举报的消费者维一维权,在作出处罚的同时,督促违法商家履行其赔偿责任。
今天登上新闻的,或许只是一起不起眼的“小案”,但要建立理想的食品安全环境,却离不开一起起“小案”的推动。相信随着各级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判决越来越多,法制监管体系将愈加完备,不讲规则的商家也将受到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