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社保费补缴期限延长至明年底 期间免收滞纳金

厦视新闻 2022-11-05 20:06:25

2022-11-05 20:06:25

近日,市人社局、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市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等仍延续原有规定。缓缴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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