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猪肉两次遭遇“反向抹零” 商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特区新闻广场 2022-09-17 21:42:34

2022-09-17 21:42:34

日常买菜,商家有时会给消费者“抹零”优惠,但却有个别商家“反向抹零”多收钱。市民吴女士在猪肉店买肉时就遭遇了两次“反向抹零”,她觉得商家的行为是“价格欺诈”,并起诉到了法院。那么,“反向抹零”商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去年4月,市民吴女士到猪肉店买肉,结算后她发现小票上的金额是133.656元,商家却“反向抹零”收了她134元。吴女士向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猪肉店因此被罚款2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吴女士再次到同一家店买肉,没想到又遭遇了“反向抹零”。吴女士再次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猪肉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作出处罚,责令猪肉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800元。而吴女士认为,这应该属于价格欺诈,而非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市市场监管局经过行政复议,认为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文字表述上不严谨、在程序上不规范,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处罚决定后,吴女士担心猪肉店不会受到处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反向抹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清楚地知晓单价、结算价,因此不认定为价格欺诈,市场监管部门对所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定性是正确的。

思明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刘洋: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本案中商家结算小票上显示的单价与现场标价一致,并且标明了精确的重量,但在结算时反向抹零计算到元,实际多收取了部分费用,因此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而是属于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

法官表示,市市场监管局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这并不等于不对猪肉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对猪肉店重新立案调查,并作出了处罚前告知。法官提醒,“反向抹零”属于违法行为,不得存在侥幸心理。

思明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刘洋: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反向抹零,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如果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要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价款或者要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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