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定义“扩围”,更精准保护受害者
反家庭暴力又有新动作。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规定“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等。
在中国反家庭暴力史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炉是浓墨重彩的一笔。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赋予了在家暴中挣扎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正当权利。从统计数据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已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逾万份。这些都说明立法强化司法保护,在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方面的功效。
但是,基于法律的抽象性,《反家庭暴力法》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有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家暴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又比如,对于人身保护令代为申请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当事人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才符合条件,若狭义理解,“特需”群体无疑大幅减少。
从立法精神来看,《反家庭暴力法》反对的是一切家庭暴力,支持是一切被家庭暴力伤害的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理应竭尽一切可能,给予弱势群体以助力,为他们疏浚通向司法救济的“绿色通道”,让施暴者付出更惨痛的违法代价,让潜在的违法者面对法律的强大震慑力而悬崖勒马。
《反家庭暴力法》问世6年后,面对法律与现实的差距,理应运用司法解释这一利器,秉持立法之精神,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规定》,亮点频多。一是拓宽了“入口”,根据新规,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有“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也可以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这样就让受害者更容易得到司法保护,不至于被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
二是增加了“靶标”,将家庭暴力行为从6种扩充为12种,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这是对一些平时较为普遍却在传统意义上不属于家暴范围的行为进行明确定性,既有利于司法实践对更广泛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依法精准打击,也有利于更新全社会对于家暴的认识,更好预防和及时制止家暴。
三是加重了“板子”,明确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严惩,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以刑责严厉打击,维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权威性,更强化了对不法分子震慑。此外,最新司法解释在降低申请人证明标准上也有较大的突破,更有利于规制家庭暴力。
家暴是丑陋的社会毒瘤之一。最高法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以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发力点,以司法之力为家庭成员护航,为反家暴又筑起了一道坚固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