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资源规划局严厉打击"小产权房" 办理14件历史遗留案

厦门日报 2022-06-06 09:05:13

2022-06-06 09:05:13

游走在市场规范边缘的“小产权房”,对城市发展管理提出挑战。如何监管和查处全市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切实规范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直是我市相关部门直面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市资源规划局持续加快开展全市“小产权房”案行政处罚进度,完善建设项目批后监管机制,不仅有效遏制“小产权房”新增问题,还积极推进历史遗留案件办理,“下重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机构改革以来,市资源规划局对原来已移交但不起诉或未受理的“小产权房”案现已作出行政处罚14件,共计违法所得与罚款约9.65亿元。

  我市“小产权房”出现的时间较久远,历史遗留问题也很多,这给我市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增加了不少难点。自机构改革以来,市资源规划局从原市国土房产局、市海洋局、市市政园林局移交各类历史遗留案件多达50余件。如何克服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等因素,妥善推进历史遗留案件办理,让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该局迎难而上、多措并举。

  一方面,大力推动“小产权房”遗留案件办理,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案措施,逐案落实,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整治。2014年以来,发现、调查各类“小产权房”案件共计24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针对公安机关不受理以及被检察院不予起诉退回市资源规划局的这些案件,市资源规划局克服案件定性、办案取证难等问题,逐案攻坚,对这些“小产权房”案现已作出行政处罚14件。

  另一方面,市资源规划局也不断从行业监管缺失找原因、查短板、堵漏洞,探索如何从源头预防、铲除“小产权房”建设销售的土壤的有效机制,推动行业治理长效机制建立。

  【案例】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2011年-2013年,厦门某公司先后与受让人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某项目酒店综合楼用房共计20个单元房产,并开具了部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明确款项性质为购房款。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该公司将该项目部分房屋转让,造成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后果,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查处期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均未整改。最终,于2021年8月9日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约3829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合计人民币约5743万元。

  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间,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先后与受让人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涉及某监管仓储项目房产共计9套,合同约定房屋买受人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因而认定该合同是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将该项目部分房屋转让,造成其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后果。最终,于2020年12月28日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约392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合计人民币约588万元。

  未经审批在划拨用地

  合作建房并销售

  2005年11月25日,某医疗机构与某文化机构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以该文化机构的名义申报项目,并由该文化机构提供地块及办理地块的相关手续,该医疗机构负责出资兴建。2009年项目竣工验收后,该医疗机构分得建筑面积3928.088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70%,之后以使用权转让形式陆续出售3616.623平方米建筑,共52间,总金额计人民币约1174万元。该医疗机构与该文化机构未经依法审批在集美区某划拨用地上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房屋进行销售,最终被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约1174万元,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约411万元,合计人民币约1585万元。

  【提醒】

  “小产权房”无法合法转让过户

  市民不要购买

  “小产权房”不具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无法得到拆迁、征地补偿,甚至有可能面临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同时,由于“小产权房”无法取得任何产权证,不能合法转让过户,所以买卖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业主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在此,市资源规划局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小产权房”,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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