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商品房预售条件阶段性放宽举措
【调整】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标准: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8层(含8层)至20层(含20层)的,在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上减5层,且至少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21层以上(含21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
●预售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0%计
●后续留存资金额度: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75%;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近日市住房局下发通知,调整我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和后续留存资金额度。这是我市支持房地产项目加快建设、加快销售,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采取的阶段性放宽举措。
需提醒的是,商品住房项目的监管协议约定销售要求的,需先满足监管协议要求,方可参照相关标准办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多个工程形象进度支持政策的,开发企业可选择最有利的政策,不能叠加享受支持政策。
调整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
形象进度标准
根据近日市住房局下发的通知,2021年1月1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8层(含8层)至20层(含20层)的,在《管理规定》要求的标准上减5层,且至少完成主体工程2层以上;21层以上(含21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四分之一以上。
也就是说,从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角度,预售条件更宽松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具体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依法办理。已取得土地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参照相关文件的标准。前述项目办理预售许可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须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明确预售初始留存资金额度
和后续留存资金额度
在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出台后,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曾对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进行解读。他说,之后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购房款都要纳入监管,全时段、全额度、全过程覆盖,能够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有效防范烂尾风险。
具体来说,预购人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通过此次对监管流程的优化,重点监管额度不变,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达到预留存额度之后的其余资金,房地产企业可自行提取,无需再向监管机构办理支取手续。
近日,市住房局明确了预售初始留存资金额度和后续留存资金额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初始留存资金额度,按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0%计(其中包含工程总造价20%的风险金)。
后续留存资金额度按照以下工程进度确定: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75%;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0%;主体结构封顶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25%;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15%;项目竣工的,留存资金额度为初始留存资金额度的5%。
【同步】
“计价面积分类核算”不需要再主动申请办理
计价面积分类核算全新业务流程
出具《房屋权籍调查成果确认》确认通知书→内转办理(计价面积核算)→出具成果→电子印章确认→入共享数据库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近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计价面积分类核算”业务由依申请事项调整为主动办理,相关企业群众无需再申请办理。
据悉,“计价面积分类核算”业务主要服务于出让地块建设完成后的地价结算工作。过去这项业务由业主根据自己需求到窗口申请,且业主需提供相关材料方可办理。现在,市资源规划局转变服务理念,将该业务调整为内部事项,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业务部门在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房屋)”业务后,内部主动受理并办结,市民真正实现“一趟不用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