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拟出台相关规定,做好医护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将有法可依
探索和推进医护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立法,厦门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前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截至2022年5月8日。
根据草案第二条,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以下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职业暴露、化学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等。
在职业暴露预防方面,草案对医务人员工作环境、防护培训、免疫接种、健康体检、保险等方面做出规定。例如,草案第七条对防护用品、器具做出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不同岗位风险级别、不同病原体传播途径确定的防护类别,为医疗卫生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面屏、全面性呼吸防护器等防护用品和安全型针具、安全型输注器等器具。
在职业暴露处置和医务人员责任义务方面,草案对人员派遣、设置应急处置预案等方面做出规定。例如,第十二条对传染病报告做出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更高级别的防护措施。
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61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立法建议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gqs@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