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肇事逃逸引发二次碾压致死 谁该为此负责?
一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谁曾想被人酒后驾车撞倒逃逸后,又遭到了路过牵引车的碾压,最终不幸死亡。之后,死者家属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海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由酒后肇事逃逸引发二次碾压致死的纠纷。究竟谁该为此担责?各方的责任就该如何划分呢?
一天凌晨,王某和包括黄某在内的4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喝了酒的王某开着车,带着黄某等人离开了。可没想到,当他们行驶到海沧马青路某路段时,车辆意外撞到了前方同车道骑电动车的张先生。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碧娥:撞到了之后 (王某)就有点清醒了。清醒了之后他有点害怕,他想下车查看,但是坐在副驾驶的一个乘客(黄某),他就教唆王某说快跑快跑。
事故发生后,王某车都没停就直接离开了现场。而此时倒地的张先生生死未卜。几分钟后,何某驾驶着一辆集装箱半挂车行驶到这一路段,从张先生身上压了过去,之后,何某也驾车离开了。
两次碾压,造成王先生现场死亡,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定:王某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何某共同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久后,死者张先生家属向海沧法院起诉,要求各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究竟各方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碧娥:因为没有办法分辨出说,第1次事故跟第2次事故对死者死亡的参与度有多大。所以我们就酌情确定说第1次事故是参与度50%,第2次事故,参与度50%。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次事故对导致张先生死亡的后果平均承担责任。王某承担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并与何某对第二次事故各承担50%责任。此外,法院还酌情确定第一次事故中,4名乘客需要与驾驶员王某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碧娥:这4名乘客在明知王某酒驾的情况下没有劝阻,还跟他一起乘车,我们认为这个行为,跟王某的酒驾的行为,构成法律上所说的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说,这两个行为相结合,才导致了第1次事故的发生,他们就要按照过错程度,对第1次失误来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坐在副驾上的乘客黄某,在明知肇事逃逸将会致受害者陷入更大的危险之中,却仍催促、教唆驾驶员王某快速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符合“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情形。因此,法院判定黄某还应连带承担第二次事故中王某所负的责任比例。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80万余元,黄某对其中20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黄某还要和另外3名乘客赔偿原告6万余元。而保险公司、何某供职的物流公司也要赔偿相应的钱款。
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碧娥:乘客如果喝了酒自己不要去坐有喝酒的司机乘的车,不但不要坐,还要劝司机不要去开车,不然的话,乘客也是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