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想要回15.8万元“恋爱转账”,法院判了!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2-02-18 15:39:50

2022-02-18 15:39:50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

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

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

因此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

追要财物,直至对簿公堂

热恋时承诺“我养你”

分手后却变成“我告你”

那么问题来了——

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今天我们来看这一起

财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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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3月,杨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是最终两人还是分手了。分手一年多后,杨某将前女友王某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她返还15.8万元。

杨某认为,和王某交往期间,王某经常以购物、生活开支等理由向他要钱。2019年4月17日至9月16日,索要款项累计15.8万元。他认为这笔钱属于王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王某对“不当得利”表示异议,她认为两人交往过程中赠送财物是人之常情。为了与杨某在一起,她放弃工作没有收入,当时杨某承诺养她,每个月给两三万元生活费也是他自愿的。

法官认为,杨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共有21笔,每个月数次转账,单笔金额少则1000元,多则1万元,维持了5个月,因此双方恋爱期间,杨某转账给王某属于男女朋友之间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而且杨某转账并非一次性,转账行为持续5个月,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于不当得利。

最终,海沧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无法律上原因而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害,受损与受益间有因果关系,显然杨某与王某的情况并不符合。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可认定为借贷,或赠予、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均不同,建议双方当时就要明确款项的性质,避免纠纷。

(记者: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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