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费,既要节前算账也要节后“算账”
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相信这是不少打工人关心的问题。昨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提示:春节放假期间,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的核算方法不同,小时工和全日制用工的核算方法也不相同,在核定加班工资基数时,不能简单等同于月收入。
春节期间,有人回家团圆,有人在岗加班。按照法律规定,加班有加班费。春节七天假期包含了三天法定节假日和四天周末休息日或周末休息日的调休日,而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发放标准不同,前者不低于工资三倍,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后者不低于工资两倍,但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方式又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小时工),这两种劳动方式的工资基数计算方法和最低工资限额不同,计算加班费时也应区别对待。一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节假日值班算不算加班、节日红包算不算加班费等问题也存有困惑和争议。
劳动者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不少人只知有加班费而不知如何计算加班费,不清楚有关加班费的具体规则和标准。北京人社部门在春节之前专门就“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的问题,向劳动者发布提示,详细解读春节的假期构成、加班费的发放方式、标准等事项,并就容易出现混淆、争议的问题进行说明,等于给劳动者做了专门的“加班费普法”,让劳动者在针对有关加班费的问题维权时心中有数,有更足的信心和底气。实际上,人社部门的节前提示对用人单位也有督促教育意义,有助于用人单位依法按标准履行加班费支付责任。
不过,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节前提示的功效局限性,节前提示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毕竟只是一种普法教育手段。要保障劳动者的节假日加班费权益,不仅要依靠节前提示,还应该有更具刚性和约束力的假期监督和节后算账措施。各级人社部门、工会应在节中、节后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线索,摸清劳动者领取春节加班费的实际情况,对照加班费的规则和标准,帮助劳动者算好加班费落袋情况的法律账。如发现并查清一些用人单位存有欠发、少发、迟发加班费等问题,应依法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足额支付加班费,甚至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对春节加班费以及其他节假日的加班费既要节前算账也要节后算账,人社部门、工会等劳动维权责任主体只有做到节前教育提示与节中、节后核算监督相结合,才能形成加班费维权的责任闭环,才能给劳动者的加班费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