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细节处保护妇女权益,让社会更公平
12月20日至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近30年来又一次重大调整。
在修订草案中,有几点特别值得关注。比如,在“歧视妇女”的定义问题上,草案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询问调查婚育情况。在保障妇女人格权益方面,草案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明确展示有明显性意味的文字、语音都属“实施性骚扰”。此外,草案还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残害妇女,要求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合理配建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如此种种,体现出我国在立法领域保护妇女权益的重大进步。
保护妇女权益,是社会各界一致认可的进步方向,然而,要把“大方向”落到细微之处,离不开具体的落实细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此次“更新”中,所有立法条目均有较为详实的说明。
此次修订草案除了关注到当下社会中女性遭遇的职场歧视、生育弱势、家务劳动价值不被重视等普遍情况之外,也进一步强调了对女性精神健康的保护。其中对于禁止“女德班”、禁止“PUA”的强调,就是立法针对近几年妇女保护领域新问题作出的回应。
“女德班”传播的观念,净是些“带美瞳的女生不正经”之类的胡言乱语,或是“男人是天女人是地”之类的封建糟粕。从本质上看,这类活动根本就是“男尊女卑”式的落后观念借尸还魂。打击此类现象,不能只靠媒体曝光,更需要有关部门采取行动,此次草案的修订,为女性寻求法律支持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此外,“精神控制女性”“教唆妇女自杀”的情况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其中,轰动一时的北大包丽案就是典型案例。此类“精神控制”对妇女的身心健康危险性极大,但是,以此种手段伤害女性,在法律上却较难归入现有的违法犯罪情节。如今,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从法律角度对此作出明确定义,有望为受害者提供更坚实的法律支持。
可能出于个体认知差异,也可能出于个体社会经验的差异,妇女遭受的不公与侵害是样态各异、形形色色的。其中,有些不公与侵害相对容易发现,也有一些不公与侵害更加隐蔽,甚至伪装成“社会习惯”,令人熟视无睹。对此,我们不仅需要用法律对这类现象加以约束,更要在观念上强化对平等的理解与支持,加深对女性处境的共情,从而形成集体共识与集体行动,努力为女性创造出更平等的社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