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14人涉黑案件宣判,“黑老大”获刑二十年
12月9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朝东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以被告人林朝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其余十三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罚金。该案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厦门市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2年起,被告人林朝东先后纠集被告人林俊义、曾智松、孙春龙等人,实施赌博、违法建设、争抢建设工程等违法活动。 2006年以来,被告人林朝东等人在湖里区高林村一带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0起,逐步形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阻挠施工强索“抽点费”,垄断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造成多名被害人身体受伤、巨额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等。
被告人林朝东等14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形成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林朝东系组织、领导者,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林俊义、曾智松、林明财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林二池、林永远、林隽、孙春龙等人系该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今年以来,厦门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高压态势,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成果,依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记者:杨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