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想拍路人就拍?警惕镜头侵犯和键盘伤害
去年杭州一位女士只是下楼取了趟快递,就被人拍下视频成了网上遭人谴责的“出轨者”,还被公司劝退;今年嵊州一位男子,只是过了个马路的工夫,就被一名女网红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他是聊了六个月的网友,准备见面。妻子看到视频后提出离婚。这种“飞来横祸”,搁谁身上不糟心呢?
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三十六计在网上竟然有了新“玩法”:你只是出门走一走,就有可能被编排成为“离奇故事”的主人公,故事不仅编得有鼻子有眼,还有“视频作证”。
在网上搜索“搭讪路人”“街头搞怪”等词就会发现,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更过分的是,有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未征得路人同意就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恶作剧,并拍摄下来。
在这个“人人皆可短视频”的时代,难道人人都要配合着“被入镜”成为视频素材吗?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主播、博主们就能想拍就拍,没有边界?
当然不是!那些对路人造成“镜头侵犯”“键盘伤害”者,已经有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开篇提及的两起案件,前一起,一审分别以诽谤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一起,被偷拍者史先生报警后,偷拍者黄某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但在现实中,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的受害者并不多,更多的人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自认倒霉,还有的人根本不知道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看来,相关的普法宣传需要加快步伐、加强力度了,特别是在偷拍者黄某对警察说出“这样子拍一下有什么嘞,一个路人”的奇葩之言时。
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路人”以何种方式入镜属合法?相关领域专家指出,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才是合法,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二是偷拍路人并编造剧情发布到网络,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损害个人形象与人格,涉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键盘伤害”的后续影响有多大?“被出轨”案今年4月就已经宣判,而到目前,微博上相关话题的阅读量已经达5.8亿、讨论8.1万人次。事件在网络上的传播给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让每一位公民充分认识违法短视频的危害,普法宣传必要且紧要。监管和执法部门也要及时对违法者予以惩处和打击,从源头上阻断这类违法视频的传播,以儆效尤。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拍发短视频要守住法律底线。“键”下守法,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网络谣言和暴力的侵害,应当成为每一个人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