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技术“要儿子”引发纠纷:违背公序良俗 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特区新闻广场 2021-09-14 22:10:10

2021-09-14 22:10:10

一些夫妻想要儿女双全,为满足这个愿望,个别人甚至会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决定孩子性别。不过,大家要注意了,这样的决定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过程中产生纠纷,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接下来,我们就来看湖里法院发布的一起生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何女士看到了邻居小林在微信上发布的信息,称一家科技公司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帮助实现怀孕。已经育有一女,还想再生一个男孩的何女士就主动联系了小林,小林表示,科技公司的辅助生殖技术,可以让何女士实现生男孩的愿望。随后,何女士与小林介绍的科技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前往境外培育胚胎。为此,她支付给对方服务费3.5万元,还花费了交通费、医疗费等9万多元。可让何女士没想到的是,这家科技公司的股东唐女士突然告诉她,何女士想要的胚胎都出现异常,不能使用。

湖里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刘惠斌:因此何某就表示,女孩的胚胎都不要了,她想要的是男孩,要求科技公司退还服务费35000元,并且赔偿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9万多元,结果双方对这个发生争议,何某就将被告科技公司,以及它的代理人(小林),还有它的股东(唐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聊天记录,何女士和科技公司一方对于何女士生育男孩的目的是清楚的,所以这一内容虽未写入协议,也应视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但双方的这一做法,极易导致人为遗弃、毁损已形成的人类胚胎,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相关法律,何女士和科技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无效。

湖里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刘惠斌:法律具有公知性,国家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性的人工终止妊娠。我们推定何某也是应该要知道的,她知道行为具有违法性,仍然去实施,所以她跟被告科技公司两个,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他们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里法院一审判决这家科技公司和代理人应连带返还何女士服务费3.5万元,对何女士因履行合同产生的额外花费,原告方和被告方各担一半的责任,即被告一方应赔偿何女士经济损失45000多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和解,何女士最终拿到7万元赔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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