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替他人非法结算资金 六人获刑
6名年轻人在他人的唆使下,把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从中赚一点佣金。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6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勇、胡某旭等6名被告人在上家的纠集下,在未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具备资金结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把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作为资金结算通道。6名被告人在收到上家转入的大额资金后,再到银行柜台取现并交给指定收款人员。用这个方式,6名被告人完成多笔大额资金结算。每取现一笔款项,他们可以获取千分之0.8至千分之1不等的“好处费”。经审计,6名被告人非法结算的资金超过1亿1千万元。
被告人 洪某浪:我当时没上班,正好没钱花,然后他(王某勇)找我说取100万元,就给我1000元,我跟他也是很好的朋友,不然我也不会去,太相信他了,不知道这是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6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思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勇和胡某旭分获有期徒刑2年2个月和2年,并处相应罚金。另外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