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厦门广电 2021-09-06 09:22:05

2021-09-06 09:22:05

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厦门市民政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厦民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深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和“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工作,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中低收入群体。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三个方面扩大保障范围

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本市,但其中至少有1名为本市户籍的,可按家庭户提出申请;二是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等),纳入可以单独申请低保重病病种范围;三是新增不予认定的排除情形,“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增加“(不含拆迁安置后家庭住房总面积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超过1人住房安置标准的)”。

二、从四个方面放宽认定条件

一是加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扣除,由“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调整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二是加大老年人抚养义务豁免,无法律文书,法定义务人属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均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三是提高赡养(抚养)费起算标准,由“高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开始计算,调整为“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开始计算;四是加大弱劳力就业成本扣除,由“最低工资标准的30%”,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以上七个方面内容可以概括为4项调整、1项新增和2类特殊情况:

4项调整:一是7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他人的赡养、抚养费,由收入低于4845元(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计算,调整为均不计算;二是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家庭人均收入1700元(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不计算,调整为3041元(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下的不计算;三是收入较低的弱劳动力扣除的就业成本,由540元(最低工资标准30%)调整为900元(最低工资标准50%);四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由1800元(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不计算,调整为均不计算。

1项新增: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等),新增为可以按重病单独申请低保的病种。

2类特殊情况: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本市的,可以按家庭户向本市申请;二是拆迁后家庭收入和财产改善不明显的低保对象,可以继续享受低保。

三、实施效果预测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漏保”“漏救”点题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累计主动排查困难群众15614人,该《通知》实施后,预计低保人数较2020年再增加约1500人、约13%;年增加低保资金约1500万元、约13%。在全国低保人数持续减少的情况下,实现本市低保人数连续3年大幅增加(2019年、2020年分别增加11.9、9.3%),资金投入连续3年大幅增加(2019年、2020年分别增加558万元、1949万元)。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部署,进一步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核对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完善,具体事项如下:

一、《保障办法》修订完善内容

(一)第八条新增加第二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本市,但其中至少有1名为本市户籍的,可按家庭户提出申请。

(二)第十条第(四)项第2目,不予认定情形“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新增排除情形“(不含拆迁安置后家庭住房总面积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超过1人住房安置标准的)”。

(三)第十四条第(二)项中,新增加“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5类重大疾病”调整为“6类重大疾病”。

二、《核对办法》修订完善内容

(一)第十四条第(九)项中,“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调整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

(二)第十五条第(六)项中,新增加“无法律文书,法定义务人属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均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三)第十五条第(六)项中,“无法律文书,能够计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应将其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上计算”,调整为“无法律文书,能够计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应将其高于本市上年度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上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赡养、抚养、扶养人(不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上计算;”。

(四)第十五条第(八)项中,“扣除就业成本(劳动就业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30%)”,调整为“扣除就业成本(劳动就业收入30%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保障办法》和《核对办法》保持一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8月 日

1.本次完善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从两个方面加大老年人保障力度:一是7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他人的赡养、抚养费,由收入低于4845元(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计算,调整为均不计算;二是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家庭人均收入1700元(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不计算,调整为3041元(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下的不计算。

2.重病情形如何认定?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精神病病种;二是申请前6个月(按有利申请人原则也可按12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收入的40%;三是申请前6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尚未痊愈仍需进行治疗的患者,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

3.重病、重残对象如果本人有收入,还能发低保金吗?

单独纳入低保的重残、重病对象,其家庭达不到低保条件,主要是为了加强其医疗救助,减轻家庭医疗负担。本人可支配收入低于同期本市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月低保金;本人可支配收入在同期本市低保标准1~2倍(含1倍、2倍)的,按低保标准的40%发放月低保金;本人可支配收入高于同期本市低保标准2倍的,不发放月低保金。

4.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哪些刚性支出?

一是医疗刚性支出。主要是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二是教育刚性支出。子女教育刚性支出超过低保月标准24倍的,按低保月标准24倍予以扣除;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金额扣除。三是扣除就业成本。一般群众,按劳动就业收入30%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除(就高扣完为止);残疾人,先扣除劳动就业收入30%,再按一般群众扣除,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全部不计算。

5.需要到哪里申请?

一是委托户籍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二是通过i厦门APP-厦门民政-社会救助进行线上申请(本人或委托他人申请均可,但需要所有申请对象授权),各区的咨询电话如下:

思明区民政局:5862787

湖里区民政局:5722373

海沧区民政局:6055893

集美区民政局:6665700

同安区民政局:7108980

翔安区民政局:7077191

(记者: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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