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福建中小学课后服务具体要求来了

新福建 2021-08-30 18:30:51

2021-08-30 18:30:51

近日,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扩面提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各地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鼓励支持中小学开展多形式课后育人活动,不断提升课后服务水平,丰富课后服务内容,让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满足学生的多样化发展需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通知》提出,到2021年秋季开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服务形式和内容进一步优化,学生需求基本满足,家长负担有效减轻;到2022年底,课后服务全面高质量开展,服务形式和内容能有效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家长负担显著减轻,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

《通知》还对全省推进课后服务的时间、范围、课程、师资及保障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起来了解。

服务对象

课后服务的对象为全体有需求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优先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特殊群体需要。

服务时间

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初中学校工作日晚自习制度,晚自习时间一般不超过2课时。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将课后服务适当扩大到周末和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

服务方式

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要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原则,学校要按“一校一案”要求围绕人员调配、经费保障、费用支出、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供餐服务等制订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前,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和服务特色,使家长、学生充分了解有关安排,积极引导、促进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家长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自愿提出申请,经班级初审、学校核准、学校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后参加。学生退出课后服务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

服务内容

课后服务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要结合学校优势特色、学生学习和成长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等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增强吸引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鼓励学校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午休服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教育部门可组织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勾连谋利等行为。

服务保障

健全课后服务安全保障体系。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机构要坚持把学生安全管理放在首位,学生学习、活动设施应符合国家中小学安全防范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学生伤害应急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场所、设施、消防、食品卫生、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护、校园欺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健康。

健全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为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提供经费支持。省里相关部门正在根据国家部署研究制订课后服务收费政策,待政策明确后可按规定适当收取服务性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减免课后服务费用。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加强课后服务人员配备。原则上按每30名学生配1名教师,每90名学生加配1名教辅人员(教师)标准,配齐配足教师并给予补助。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组织教师跨校走教,还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学校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可实行“轮班”“弹性上下班”等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学生安全管理能力。

健全课后服务待遇保障机制。对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发放课时补助,具体标准可参考当地编外合同教师课时补助标准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各校可结合课后服务形式内容,将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工作折算成教学工作量。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创造性。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保障供餐安全卫生。学校可采用自办食堂、委托具备资质企业集中配餐等模式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餐和晚餐服务。鼓励国有企业或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参与集中供餐。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建立集中用餐陪餐、食品留样制度,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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