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在我市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门广电网 2021-08-27 12:42:51

2021-08-27 12:42:5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练车辆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上路学习驾驶机动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日7时30分—18时,禁止教练车在我市思明区、湖里区道路上行驶。

二、在我市道路上学习驾驶小型汽车,应当按照下列指定路线进行(不受时间限制):

(一)集美区

1.孙坂北路(集美北大道路口至珩圣路口段);

2.锦亭北路(集美大道路口至诚毅东路路口段);

3.孙霞路(孙坂北路路口至天水路路口段)。

(二)海沧区

1.天竺山路(东孚大道路口至天竺山西路路口段);

2.洪诗路(天竺山路路口至过坂路路口段)。

(三)同安区

1.县道422线(张厝路口至河田路祥溪路交叉口段);

2.同龙二路-龙西路-同龙三路-民安大道-同龙二路。

(四)翔安区

1.新曦大道(新圩路口至下洋路口段);

2.新市桥路(新曦大道路口至洪塘东路路口段);

3.洪塘东路(新市桥路路口至洪塘路口段)。

三、在我市道路上学习驾驶其他类型机动车的,暂不指定路线、时间。

四、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我局2006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教练车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公交警通〔2006〕23号)同时废止。

(记者 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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