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慷慨”借车,肇事致死谁担责?翔安法院这样判→
朋友借车?
借不借或许是个大问题!
······
16岁的甲找13岁的乙借了摩托车
交给16岁的丙驾驶
酿成二死二伤惨剧
哪些人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
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经交警部门认定
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重型货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
唐某、钟某及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鉴定机构鉴定
涉案摩托车灯光系、转向系及制动系
均符合安全状态要求
事后,唐某家属与承担次要责任的货车一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由货车一方按照30%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因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一方关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唐某家属遂将许某监护人、蔡某及蔡某监护人、黄某及黄某监护人、涉案摩托车行告上法庭。
蔡某在明知黄某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买来的无牌车辆出借给黄某使用;黄某明知许某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借来的无牌车辆交由许某驾驶。蔡某、黄某对涉案车辆均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与注意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蔡某、黄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唐某系无偿搭乘许某的摩托车,且明知许某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车辆超载,并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仍搭乘许某驾驶的摩托车,同时唐某蹲在驾驶员许某座位前的脚踏板上让许某驾驶,客观上阻挡了驾驶员的视线及妨碍了许某的驾驶,造成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唐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许某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摩托车行的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不能购买摩托车, 蔡某购车后,摩托车行已无法实际控制、支配该车辆,其交付车辆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摩托车行向蔡某卖车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摩托车行具有相应的售车资质,涉案摩托车经检验为合格车辆,摩托车行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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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存在缺陷,不能借。
2.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不能借。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不能借。
(记者 肖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