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录用通知又反悔 求职者将公司告上法庭

特区新闻广场 2021-08-13 22:07:04

2021-08-13 22:07:04

今年5月,小郑从泉州来到厦门,参加一家公司的面试。面试通过后,他收到了公司录用通知。本以为这个工作板上钉钉了,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临到签约时,公司却突然告诉他这个岗位不需要人手了。于是,小郑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思明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小郑说,今年5月8日,他通过了被告公司的面试,5月10日,被告公司正式向他发送了聘用要约,并且要求他5月17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当时他回复了“准时报道”。为此,他还拒绝了另一家公司的录用邀请。没想到两天后,被告公司突然告诉他这个岗位暂时不需要人手了,后来他进一步了解后才知道,原来公司招进了一个更适合这个岗位的人。小郑认为,被告公司让他过来办理入职手续,已经达成了愿意与他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突然反悔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他包括三个月试用期工资、错失另一份工作的损失、以及交通费在内的相关损失共计17305元。

原告 郑某:一旦应聘者回复入职,双方就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达成合意,要约已经无法撤销,在双方尚不构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撤销录用意向函,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被告代理人表示,他们确实向郑某发送了聘用要约。之所以最后没有录用他,是因为新人入职前要经过董事长的谈话、签字,才能办理正式的入职,而董事长看完简历认为他并不合适这份工作。于是,被告公司及时撤回了要约,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被告代理人:在原告还未前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之前,我司及时通知其撤回要约,该要约在其实际承诺前来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已经失效。

而对于小郑所说的,要求公司赔偿他错失另一份工作的损失,被告代理人认为,小郑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参加了另一家公司的面试,不能证明他拒绝了另一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他提出的损失计算也没有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给小郑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被告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从被告公司与小郑首次联络到正式通知他入职经过了大约半个月时间,而小郑提出的薪资期望值是每月4000元,也与被告公司提出的试用期工资基本吻合,因此酌情确定由被告公司赔偿小郑停止工作半个月的工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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