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将实施

厦门广电网 2021-08-05 09:25:42

2021-08-05 09:25:42

交警支队推出新的《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并于8月10日正式在我市开始实施。重新修订的《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增加15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列入举报奖励范畴。

新的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项目作了哪些修改

对于市民使用行车记录仪拍摄举报“闯红灯、逆行、违反标志标线”等12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在修改后的《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中予以保留,未作调整。

新《办法》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等7类15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这15项都属于具有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市民生活的违法行为。详见下表:

奖励金额上限

新《办法》同样规定了奖励上限:对原举报项目12条,同一举报人1个月内举报违法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新增15条项目,同一举报人1个月内举报违法奖励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等。

新增项目如何举报

新《办法》对新增15条举报项目列明的举报方法有:电话报警(110、0592-12123);到各辖区交警大队办公场所报警;网络报警(交警支队微信公众号“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人须针对具体车辆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报警。

承办单位会通知有效举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到大队申报奖励。举报人申报奖励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交警支队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在每月底前将上月的奖金支付至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不予奖励的情形

1.举报人未满18周岁,或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举报人是对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对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对查处机动车超员超载具有法定职责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因具有法定职责,故不应列为举报奖励对象。

3.向“交通违法举报平台”提交的举报信息因证据规格不合格、相关违法行为已被现场查处等原因未被采用并录入“交管平台”的。

4.举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等原因未破获案件或未实施行政处罚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2)举报人口头或书面明示放弃奖励,或者经通知后一个月内未申报奖励的,认为是举报人放弃奖励;

(3)拒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的,也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5.举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6.以违法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举报信息的。

7.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

《办法》中需要注意的其它几点

下列内容,属于原《办法》就有的规定,请一并了解:

1.关于举报方法。原《办法》列出的12条违法行为,可通过行车记录仪录像发送至“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新《办法》增加的15种违法行为举报,须通过发现具体某车的违法行为后报警进行举报。报警后,还须由民警查证属实,方为有效举报。

2.关于奖励顺序。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3. 关于行车记录仪举报途径的接入标准。“交通违法举报平台”行车记录仪接入标准见《办法》附件。符合接入标准的厂家型号将在“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市民可自行选购。

4.关于举报人保护措施。一是对“交通违法举报平台”注册用户信息,要求相关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户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对外宣传报道。二是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擅自宣传报道的,按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关于举报者的规定。一是规定以违法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举报信息的不予奖励。二是规定举报人不得提供伪造的图片或视频资料,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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