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从《行政处罚法》修订看治理能力的提升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今天(15日)正式施行,该法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老百姓关心的“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滥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 “天量罚单”等民生问题都在这部法律中被明确,使得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一些滥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 “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此外,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 张晓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来收集、固定违法事实,还要经过一个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就是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它的设置是合理的,标志是明显的,并且要求设置地点要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这样的现象。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首违不罚”的规定也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 徐志群: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另外就是违法行为人是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那初次违法怎么理解?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在同一个领域、同一个空间内,第一次有某一种违法行为。
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 徐志群:要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批评)教育,并且提出及时改正的要求,没有及时改正的,应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和信用惩戒的措施。
【新闻观察:从《行政处罚法》修订看治理能力的提升】
《行政处罚法》修订今天开始实施,从这部与多数人都有关系的法律的修订,我们可以判断出未来相关部门的执法会与之前有哪些变化吗?
首先我们要知道,行政管理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行政处罚其实与我们每个人生活中的种种行为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行政执法的尺度拿捏也是社会治理能力的体现,也备受关注。过去,行政执法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执法方式相对简单,很容易造成负面舆情,甚至酿成严重冲突导致犯罪。当然这其中有复杂的成因,比如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问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问题,还有就是法律的诸多边界清晰度不够,容易导致随意裁量,执法尺度不一。
这次的修订让我们看到涉及民生的诸多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划界。行政处罚的权属、追责的期限等等都有了规定。这就让执法者真正有法可依,而且在诸多微观层面,看得见的部分都能管了。这也让群众更清楚,行政处罚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这都要定期公开的。这样一来,有利于行政处罚权威性的树立。
再一个很重要的关注点是,行政处罚的目的通过法律的修订得以明确。说到底,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良好的运行秩序。对秩序的破坏构成的轻微违法需要付出代价,但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如果把目的与手段本末倒置了,不仅引起社会舆论的反感,而且也破坏执法机关的名声。这次我们看到的首违不罚和清理不合格电子眼的举措,其实都是对社会舆情的一种正向反馈。这种正向反馈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既是对执法行为的纠偏,也有利于社会管理的进步。
从长远方向看,法律的修订一直是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标志。我们观察这一部部法律的修订过程,也能摸到社会治理方向与能力提升的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