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在“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出台,对厦门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条例》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很大变化,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2015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建设,十九届五中全会又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原《条例》是厦门市获得特区立法权后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对推进厦门市环境法治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条例》自2009年修订实施以来已有12年,期间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断修改完善。原《条例》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地方在环境保护和管理中行之有效的许多创新举措以及成熟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总结、一些新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政策措施也需要在地方法规中予以明确,因此2020年厦门市人大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法规修订。
《条例》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汇集民智,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序参与。在市人大、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官网和厦门日报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同时,开展走访调研,紧盯日常执法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深入各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基层执法人员中汲取经验;从草案、二审修改稿到四审修改稿,市人大、市政府、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11次分别召集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倾听群众心声,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问题;及时总结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成果,精准保障发展大局,自2017年以来前后共修订10余稿。
二、《条例》主要特点和内容
《条例》共7章63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构建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条例》明确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厘清各自职责界限,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同时,还专设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增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学校、媒体等应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鼓励相关行政部门和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强调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为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结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经验、固化成果
修订过程中全面总结梳理了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三线一单”、河(湖)长制和流域管理、海漂垃圾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污染防控重点行业及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区域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的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等,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固化下来,体现了法制化监管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了重大改革法规化。
(三)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此次修订保留了原《条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在禁设场所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于特殊时段特殊区域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活动”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接相关、执法频率高、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规定。同时《条例》新增行政部门间的行政协作、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机制等,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目标。
(四)符合厦门市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
《条例》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需要作出一系列新规。为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条例》新增对工业固废进行协同处置的规定。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条例》将中考划入绿色护考范围,中、高考考试期间执行居住区、文教区1类噪声、振动排放标准的范围扩大到考场周围300米。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娱乐业规范管理,《条例》加大对油烟污染的处罚对象范围,将场所业主与餐馆经营者共同纳入管理。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条例》明确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和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权做了规定。为进一步减证便民,《条例》将禁止施工时段内需要连续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由原来的应当事先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更改为应当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条例》根据实际细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9种情形,落实落细依法规范管理。
此外,《条例》还对光污染防治、塑料污染治理、划定畜禽禁养区、污泥污染防治、扬尘管控、核与辐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三、全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的修订顺应时代、意义重大。《条例》作为一部生态环境综合性的地方立法,是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体现;是我市巩固提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率先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重要保障。
作为《条例》贯彻落实的主要政府部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工作职责,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一是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在《条例》的宣贯过程中,通过重点学习和全面宣传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宣传学习和严管优服相结合、法律条文宣传和议案说法相结合,保障学习宣传工作扎实开展。二是以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统筹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为重点,安排好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是要形成工作合力,以市环委会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条例》相关条款职责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共同加强和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实际行动落实落细《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相信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一定能让老百姓常见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一定能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让人民群众源自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记者:胡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