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奢侈品 法院判决5被告共同赔偿300万元

特区新闻广场 2021-05-29 22:43:16

2021-05-29 22:43:16

香奈儿是法国奢侈品品牌,在市场上享受较高的知名度,但一些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却通过网店销售假的香奈儿箱包和饰品。近日,法国香奈儿公司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厦门两家企业在内的5个被告,共同为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近500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庭上,原告香奈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表示,香奈儿公司所注册的系列商标,在市场上广为熟知,并且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他们发现,厦门一家互联网销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卢某,以薛某的名义,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企业,创办了一个微信公众号,之后用这个微信公众号在杭州一家科技公司创办的网络平台上开网店,销售假冒香奈儿品牌的箱包、饰品等。期间,卢某等还花钱请厦门一家互联网推广公司,在网络上推广这家网店。

原告代理人:被告的行为明显是攀附原告香奈儿品牌,进行傍名牌,搭便车。

2019年,卢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刑,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近日,香奈儿公司把卢某,卢某所实际控制的互联网销售企业、薛某以及运营网络平台的科技企业和为公众号做互联网推广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判决他们赔偿香奈儿公司因为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总计人民币498万元。

法庭上,卢某、薛某以及杭州的科技公司都没有到庭。而到庭参与诉讼的2家厦门企业,均表示他们不是侵权主体,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厦门某互联网销售公司代理人:被告一不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委托主体或合同主体、生产主体、销售主体,不是实际的侵权责任方。

被告厦门某网络技术服务公司代理人:我司无侵权原告商标权行为,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我司与本案存在关联。

近日,湖里法院对这起侵权纠纷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卢某、薛某以厦门某互联网销售公司的名义经营相关售假业务,明确存在侵权行为,另外两家被告企业作为网络平台的运营者和广告商,未尽到各自的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也要承担相关责任。法院依法判处五个被告,共同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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