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授权使用自己的职务作品行不行?湖里法院一审判决: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
职务作品指的是员工为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但人们常有疑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到底归属作者本人还是公司?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著作权属、侵权纠纷案。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傅某在赛某加家居装饰公司任职期间,提出创作想法并主持创作了包括案涉争议美术作品“长角花纹羊”在内的“三羊开泰”美术作品,并代表该公司签署了多份“三羊开泰”作品的订货合同。
2015年4月,傅某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企某公司将“三羊开泰”作品进行生产销售,而后企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销售该系列作品。同年12月,原告信某宏公司(赛某加公司关联公司)取得“长角花纹羊”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2017年7月,傅某取得“三羊开泰”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
原告信某宏公司认为,他们才是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企某公司生产销售该系列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赔偿,遂将企某公司诉至湖里法院。
湖里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傅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案涉美术作品的原始创作手稿可证明其作者身份。同时,通过傅某在赛某加公司任职期间几位同事的陈述,案涉美术作品是公司会议讨论形成的创作决定,其中一位同事也参与了案涉美术作品的主要设计部分,傅某任职期间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多份案涉作品订货合同,由此可推定案涉作品是傅某在赛某加公司任职期间创作完成的职务作品。然而,虽然案涉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本案中,赛某加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更无权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原告信某宏公司。故信某宏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企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行为基于傅某的授权,而傅某持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还存有案涉作品的创作手稿,从被授权方的角度,企某公司已尽到谨慎义务,至于案涉作品的实际著作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并不是其可以知道或是可以判断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企某公司生产销售案涉作品,是经该作品作者傅某的授权,授权过程中其已尽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原告信某宏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信某宏公司关于要求企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作品复制发行权的侵权产品,以及要求企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请求,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法一审驳回信某宏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