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42次会议: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进入初审
在今天(22日)上午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进入初审程序,这部法规将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作为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法律服务是国家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基础性、稳定性作用。此前,我市在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强化困难群体法律服务保障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但还存在着资源整合不够充分、服务供给存在短板、多元专业法律服务的作用发挥有限等问题。此次立法,将进一步规范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 邹庆键:在平台建设、服务提供、保障激励、监督考核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从强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提升的两个角度,将我市探索实践有机地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
本次会议,备受关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进入三审阶段。在这次修订中,增加了“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面的规定,从立法的角度为解决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以及医疗护理费用提供制度保障。对于“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不足”的问题,也强化规划管控,规定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偿新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鼓励整合利用居住(小)区内的闲置公共房屋和设施、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等存量资源,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等内容。对标“十四五”规划,法规草案在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方面也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郭晓芳:总结现行做法,建议增加对镇(街)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的规定,表述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建设一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二是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会议还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并对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项决定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推动我市深入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推进健康厦门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