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致人受伤 该不该承担责任?
参与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较强的运动,球员常常容易受伤。如果在运动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湖里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踢足球致人受伤引发的纠纷。一起来了解一下。
李先生是一位足球爱好者,假期周末经常会约上朋友一起踢踢球。前不久,在一场足球友谊赛中,他与对方球队的一名球员张先生,因为抢球发生肢体接触。李先生摔倒在地,疼痛得无法起身。之后,经送医后诊断为左臂粉碎性骨折。因为做了钢板内固定手术,几个月时间内,李先生的生活都难以自理。事情发生后,李先生多次找到张先生,想要协商赔偿事宜,但是遭到了拒绝。于是,李先生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并主张对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近13万元。
湖里法院民一庭法官 胡晓华:原告(李先生)自身是认为,被告(张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的过失,所以想要求被告承担50%的责任,那被告认为他是正常地参与这场比赛,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在法庭上,李先生表示,当时对方球队比分落后,张先生带着情绪踢球,是故意犯规动作,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张先生表示,事发当天,他们踢的是友谊赛,不会追逐比分或名次,他并没有故意冲撞。此前,他之所以不同意与李先生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对方几次提出的赔偿数额都太高了。
湖里法院民一庭法官 胡晓华:原告在这个案件当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它的主张,被告提供了反证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这两位证人都是当时在足球比赛现场的球员,他们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在当时,属于足球运动规则范围内的一个身体碰撞抢球的这个行为,所以应该认定,是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对于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具有合理的预见,除非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否则不应由他人承担责任。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双方相撞的事实以及张先生主动表示愿意适当补偿,法院最终酌定张先生向李先生补偿6000元。
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因体育运动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原则。
湖里法院民一庭法官 胡晓华:符合这个高风险性的文体活动范围,且他是自愿参加的,那么原则上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除非证明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否则无权要求对方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