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设置“最低消费”现象多 包厢使用有“门槛”

特区新闻广场 2021-03-15 21:40:14

2021-03-15 21:40:14

  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们来聊一个大家平时都会遇到的消费话题——餐厅包厢最低消费。约朋友亲戚外出聚会就餐,很多人都会选择预定比较安静的包厢,但要使用包厢,不少餐厅都有附加条件,比如要收一定的包厢费,或达到一定的消费额度等。其实早在2014年,相关部门就早已经明令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但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我市,这样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在思明区的这个热门商圈,记者走访了多家餐厅,发现设置“最低消费”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设有包厢的餐厅,大部分都给包厢的使用设置了门槛。在这家主打特色烤鸭的餐厅,当记者提出要看看包厢想要预定的时候,餐厅的服务人员带记者来到了2楼的包厢,并告诉记者要使用这间包厢,需要收茶位费,同时点餐时要达到相应的金额。

  餐厅服务人员:茶位费是6块钱一位,包厢的茶位费。(有低消吗?)这个包厢是消费2000元,1900元也可以,就不一定要到2000元,差不多就可以了。

  同样,在商场5楼的这家川菜馆内,店内包厢的使用也有门槛,服务员表示,他们有一大一小两个包厢,预定包厢要达到一定的人数,如果人数不够,在菜金上就需要达到限定的金额才可以。

  餐厅服务人员:如果人数够12位是免低消的,这里12到16位都没问题的。(那如果不到12位呢就要有低消?)对对。(低消是)2000元,这个包厢是2000元,这个小间,人数够10位就可以了。(没10位的话呢?)1500元。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单单是餐厅包厢设置“最低消费”,在一些茶馆、咖啡厅,也存在类似情况。在观音山附近的这家网红咖啡厅,入口处就有服务员在值守,想要进入咖啡厅的顾客,要在门口先扫二维码,购买一张40元的消费抵扣券才能入场。

  咖啡厅服务员:你好,这边入场的话,需要购买一个抵扣券,这个抵用券在里面是可以抵扣消费的。

  而根据咖啡厅门口的告示,如果当日未消费,消费抵扣券会自动失效,而且不可退款。随后,记者付款80元购买了两张抵扣券进入咖啡厅后,发现这里还设有其它的消费门槛,在咖啡厅的靠海一侧,设置了五六个包间,其中几个已经有消费者在使用了,另外两个空着的却锁着门,当记者询问咖啡厅的服务人员,要怎样预定包间时,服务人员说,想要使用包间,得满足最低消费额度,而且使用时间上也有限制。

  咖啡厅服务员:包间已经预定满了,你可以预订后面的。(要怎么预订?)扫码在小程序里面就可以了,这个包间有100元的使用费,另外还有288元的最低消费的,就是可以点288元的餐饮,使用时间就是2个小时。(只能使用2个小时?)对,这个是有限制使用时间的。

  市民:“最低消费”时常遇到 怕麻烦维权少

  其实,早在2014年,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就联合发布实施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那么市民对餐饮店设置的“最低消费”又有怎样的看法?遇到此类问题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市民:(遇到过)如果在大堂坐就不用,如果在包间,就要800(最低消费)。

  市民:包间才有最低消费。(一般是怎么说的?)比如说设一个最低标准。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他们在去餐饮店消费时,被要求过“最低”消费,而且基本都是出现在要使用包厢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不接受,就无法使用包厢,那么对餐饮店设置“最低消费”的做法,大家是如何看待,又是否想过要维权呢?

  市民:现在最低消费好像都已经是“潜规则”了,我觉得现在很多东西明令禁止,但是还是避免不了。

  市民: 觉得不合理,毕竟每个人需要的程度不一样,有的客人吃的东西不多,吃不到那个价格,那就不合理了。

  市民:(最低消费)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体验感有点不太好。(有没有想过维权)一般就算了吧。

  市民:既然想去消费,又想好的包间、环境,当然应该付出额外的一些费用吧。

  对于餐饮店设置最低消费的现象,一些市民表示,如果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环境和服务,他们可以理解接受,但大部分市民觉得既然法规明确不允许,就不应该存在这样的现象,不过长期以来,大家都因为默认了、怕麻烦等等原因很少选择维权投诉。那么这样的行为,究竟符不符合规定?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也咨询了法律届人士。律师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商家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2014年出台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就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并给出了具体的违规处罚措施。同时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波:在法律条文上,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6条里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以书面的方式,店堂告知的方式,来告知消费者关于最低消费的内容,实际上是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减轻了自己的义务,他是属于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是属于无效的约定。

  律师同时表示,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是利用经营者的优势地位,作出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碰到类似“霸王条款”的情况,可以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波:如果说觉得侵犯到自己的权益,完全可以打12315进行投诉,或者是向发改委价格部门进行相关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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