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新政:征收出租经营非住宅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新政。昨日,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黄铭典接听市长专线,解读新出台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黄铭典指出,由于原政策到期,此次出台新政结合多年实践经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做进一步规范。其中,继续明确房屋征收实行各区政府包干负责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问题,拓宽了具体征收实施工作的渠道。同时,规定征收实施单位需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并且要定期申请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可承接新的征收项目。
针对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补偿问题,《若干规定》也进行了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涉及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的,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明确实行货币补偿。值得一提的是,若征收了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