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玻璃爆裂砸坏楼下车辆 多名业主起诉索赔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严重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民法典》中明确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但如果高空坠物并非人为蓄意抛掷,那么坠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或损伤,受害人应该向谁索偿?近日,思明法院公开审理四起高空坠物砸坏车辆和窗户的民事诉讼,被告业主和物业公司却双双拒绝赔偿,具体是怎么回事,来看新闻。
去年9月11日,嘉禾路某高层住宅28楼一位业主家的阳台窗户玻璃发生爆裂,一些玻璃碎片掉落到楼下,分别砸坏两家邻居的窗户和两位住户的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四名受损住户认为,28楼这位业主应该赔偿车辆、窗户的维修费、交通费等费用。但是,28楼的业主拒绝赔偿。
受损住户 王先生:她以不是她自己安装的玻璃爆裂,引起的损失(为理由)拒绝赔付,她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共同承担赔付责任,最后经过我们四个受害人协商一致,起诉侵权人以及物业公司。
受损住户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提醒业主们定期做好玻璃窗的维保工作,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应该与28楼业主共同承当赔偿责任。
被告业主的代理律师则引用《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来为自己开脱责任,认为车辆与窗户受损是玻璃爆裂造成的,并不是业主故意抛掷物品导致的,被告业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业主代理律师:无论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他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当侵权责任。换言之,如果没有过错存在,也谈不上任何责任问题。
此外,被告业主还提出,目前没有机构来检验和证实两家邻居窗户的受损,是由掉落的玻璃碎片造成。关于车辆维修金额,被告业主认为应该以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为准,而不是由车主自行定价。
第二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也不认为自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业主家的玻璃发生爆裂属于意外事件,物业无法提前预知和采取保护措施。物业认为,玻璃发生爆裂后,他们已经第一时间在楼内开展排查、善后等工作,他们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目前,思明法院还在审理这一系列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