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办法:进一步加大租赁房源筹集力度 拓宽房源转换渠道
符合条件的商办项目改变土地用途后,可改为租赁住房了。昨日,市住房局解读我市近日印发的《厦门市商业办公项目变更为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我市获得3年24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全力开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项目可申请变更为租赁住房,同时完成变更申请并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项目,若符合条件即可申领补贴,这将进一步加大租赁房源筹集力度,拓宽房源转换渠道,有效增加租赁房源。
哪些商业办公项目可申请变更?
商业项目不包括住宅项目配建的商业
本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我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中含有商业、办公用途的项目,其商业、办公部分变更为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管理。
其中,商业项目不包括住宅项目配建的商业。办公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出台之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
此外,若同一块地中除商业、办公用途外,还包含了其他用途项目,则其他用途项目不能适用《办法》变更为租赁住房。举个例子,甲拥有一块包含了办公、酒店用途的地块,如果甲要申请变更为租赁住房项目,那么只能变更地块中的办公项目部分,酒店项目部分不能进行变更。
申请变更要符合哪些条件?
应符合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等七大条件
市住房局解读,申请商办项目变更为租赁住房项目,需要符合以下七大条件——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先暂停或取消预售;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按宗地、子地块或幢、层相对独立空间申请;土地设定抵押权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用途变更的书面意见;申请人承诺不改变已建成或在建项目主体建筑结构,项目变更后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申请时点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不少于8年。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不予变更用途,如应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处于人民法院认定“失信被执行人”期间内的、用地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范围的、原用地按总部办公政策供地的等情形。
申请变更有哪些程序?
将经过专家论证、公示等一系列程序
要申请项目变更,《办法》也明确了申请程序,首先申请人要持相关材料,向项目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申请。之后,资源规划部门还将组织初审、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公示、上报市政府等一系列程序。
结合实际情况,申请过程中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例如,项目申请时暂停预售的,土地用途变更批准后,申请人应到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变更部分建筑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租赁住房),土地出让年期、起始时间均应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一致;申请时土地使用权人尚未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的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可按《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应当在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或监管协议中约定,土地使用权人须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规划建设阶段有什么要求?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建筑功能
即便申请变更成功,也要按规划建设施工。《办法》在后续审批、改造要求、计容面积限制、安全规范、居住条件、开竣工约定等方面,均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办法》指出,变更为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须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建筑功能,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结构、高度,不得增加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得拆除重建。
此外,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合同均应在市住房局所属的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出租给个人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不超过六年且不超过土地出让年期,一次收取租金和押金不得超过一年,租赁合同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
【申请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项目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申请
资源规划部门初审并征询属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
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区政府组织专家论证
资源规划部门对外公示
通过公示后,由资源规划部门报市政府
市政府出具同意改造的书面意见
区政府与申请人签订监管协议
资源规划部门拟定土地用途变更供地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资源规划部门计收土地出让金并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