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厦门人社局发布留厦过年相关政策解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疫情期间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留厦过年
相关政策解读
一、关于春节期间稳定企业职工补贴
一、春节期间稳定企业职工补贴的政策依据
答:春节期间稳定企业职工补贴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春节期间做好“三不三访”工作的通知》(厦委办发明电〔2021〕1号)的要求。
二、哪些企业属于补贴申报主体?
答:2020年12月31日已在市统计局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补贴办理的时段、条件及标准
答:(一)2021年春节期间(2021年2月11日-17日)实际在岗生产的职工人数、工作天数,按10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所申请人员须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
(三)累计工作时间满6小时(含)的计一天,不足6小时不予补贴。
四、企业如何申请春节期间稳定企业职工补贴?
答:(一)春节期间计划开工的规上工业企业于2021年2月17日前登录“厦门市产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备案计划开工日期及人数。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于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厦门市产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上传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考勤记录及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数。
(三)申报企业应准备如下材料备查:1.春节期间加班工资发放凭证、工资明细2.考勤记录(电子记录或签到表)
五、经办机构
答:由申报企业税收缴交关系所在的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各区人社局等部门的下属经办机构受理。
六、其他
答:该项“春节期间稳定企业职工补贴”为全程网办业务,企业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二、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放假与工资支付
一、2021年元旦、春节假期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2021年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春节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规定,元旦法定节假日为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元旦放假3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天(1月1日),其余2天是周休息日(1月2日、3日)。春节放假7天,其中法定节假日3天(2月12--14日),其余4天假期(2月11日、2月15--17日)系休息日调休。
二、元旦、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1月1日,2月12--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1月2--3日,2月11日、2月15--17日),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三、元旦、春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为例,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计算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300%支付工资报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800÷21.75×300%=248.3元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00%支付工资报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800÷21.75×200%=165.5元
注:以上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最低加班工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实际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计算。
四、元旦、春节假期错峰休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1月1日,2月12--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1月2--3日,2月11日、2月15--17日),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三、关于2021年春节期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一、现行“一企一策”职工技能培训政策规定
2017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下发《关于继续执行“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20]239号),决定继续执行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并结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下发《关于明确“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具体经办要求的函》(厦人社函[2021]2号),对政策规定做以下调整:
1、培训方式有变化:“线上+线下”、“理论+实操”的模式,培训总学时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
其中线上理论课程不少于24个课时,线下课程不少于16个课时。
2、补贴标准有变化: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政[2019]11号)文件执行,即按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3、实操培训要求有变化:实操课可与企业日常生产相结合,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实操指导老师,每名指导老师带领的培训人员不超过10人。指导教师应持有与培训工种相关的资格证书或被单位聘任在相关岗位工作。
(记者:乔稚茗)